商标行政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以“KEEP”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为例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Nei Bis in Idem" Principle in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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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超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2年第11期54-58,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基本案情当事人原告: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天联云科技有限公司诉争商标系第21158245号“KEEP”商标,由第三人北京天联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联云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服务上。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行政案件 一事不再理 在线音乐 影片制作 理解与适用 信息技术 广告片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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