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凶宅交易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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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良国[1] 李开霖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62-79,共18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基于类型化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公式化研究”(22AFX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凶宅交易虽然数量不多,但易生大的对抗与争议。作为规范问题,凶宅应限于出现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该类法律纠纷的解决主要系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合同义务配置上,赋予卖方披露凶宅信息义务而非买方询问义务符合既有的社会道德要求,也符合效率命题,卖方应承担凶宅交易不能的风险和损失,因其是以极低成本避免可能损失的主体。赋予双方混合义务不应具有普遍意义。合同效力上,未披露凶宅信息的不动产合同有可撤销合同和有效合同两种解释路径,前者买方可以通过欺诈、重大误解制度撤销合同,基于道德说服力和司法实践适用其他制度的障碍,欺诈制度是惯常救济手段,而后者买方可以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或价格调整制度实现合理预期。

关 键 词:凶宅交易 披露义务 社会道德 效率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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