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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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圆圆[1] 

机构地区:[1]河南警察学院

出  处:《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34-38,共5页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河南省社科联“新冠疫情背景下恐怖主义形势及河南的应对策略”(项目编号:SKL-2021-273);2018年河南警察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安行政执法作为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行使的权力,兼具复杂性、专业性、多样性特征。鉴于公安行政法律规范难以穷尽所有违法情形,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但由于权力天然外扩的特点,导致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问题、功利性问题以及尺度不一问题。比例原则作为衡量行政执法权、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原则,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公安行政执法效能,而且能预防公安行政执法权的扩张,强化司法权对公安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为保证公安行政执法争议的化解,在立法层面,运用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权加以细化;在执法层面,保证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适当、必要以及法益均衡;在司法层面,将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促进公安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公安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 权力滥用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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