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签订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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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霏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22年第11期62-62,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乙公司计划在甲县投资建厂,并初步选定该县一块尚未开发的工业用地作为厂址。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县政府”)为招商引资与乙公司约定了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但是,该土地需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于是,甲县政府在出让前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如果乙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则甲县政府将在乙公司缴纳出让金后,将差价部分返还给乙公司。

关 键 词:甲县 土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 公开竞价 招拍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招商引资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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