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独立监管机构的组织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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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涛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2年第6期192-193,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章专门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了规定。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大致范围进行了框定,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职责、享有的执法权力、可使用的执法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然而,从行政组织与行政任务的对应关系看,现有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组织构造上仍然存在问题,未能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特性实现最佳匹配,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的特殊要求,也未能对个人信息保护权在信息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地位提供“结构性支持”。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执法权力 独立监管机构 《个人信息保护法》 大数据时代 最佳匹配 基本权利 组织法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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