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缔结之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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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1] 李东骏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2年第6期209-209,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婚姻缔结之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新规定的保护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是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使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因过错行为致使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并造成对方损害的一方,向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且须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无过错。

关 键 词: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 损害事实 侵权责任 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 宣告无效 过错行为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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