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条款不生效的裁判思路  

Judgment Thought of Specially Agreed Clauses not Taking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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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匡浩 Kuang Hao

机构地区:[1]青岛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32期80-8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特别约定格式合同中不适航条款不生效的船舶保险案件时,应以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范围为审查主线,综合考虑保险责任范围与不适航条款范围的关系,不适航条款和维护船舶安全义务条款的关系,双方与不适航有关的意思表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4个因素。在不适航条款缩小了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只有不适航条款与维护船舶安全义务条款范围有重合、没有不适航属于保险责任的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3个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不适航项下的事故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关 键 词:保险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 格式合同 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不适航 船舶安全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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