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秩序  被引量:3

Legal order of the right to use collective public welfare construction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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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君[1] 周崇聪 Chen Xiaojun;Zhou Chongcong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131-143,共13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

摘  要: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虽属民法典之用益物权章调整,然尚存权利内涵与外延不清、权利适用规则欠漏、适配村庄规划缺失、土地管理法则阙如等私法和公法障碍,在提供乡村公共物品、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处理此权利行使与权力管控协调等维度上难堪重任。剖析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乡村振兴法治目标下的价值功能,且结合该使用权受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益性功能约束调整等特点,沿法制秩序展开对其制度体系的拓补修缮甚有必要。具言之,构建以反映农民意志为核心,区分纯公益性与准公益性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多元主体;权利取得参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制,设计符合公益目标的使用权流转规则,建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权利丧失体系;形成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物的有限处分规则等,还权赋能,助其回归有序法制。

关 键 词:集体土地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功能价值 法制秩序 

分 类 号:D91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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