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涉及的具体情形  

Specific Circumstances Involving“Devi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Notarized Debt Instruments from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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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凯 

机构地区:[1]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2年第11期35-41,共7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东湖旅游接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作出的(2019)京0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关 键 词:公证债权文书 民事判决 民事权利义务 执行异议之诉 武汉东湖 旅游接待 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银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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