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认定研究  被引量:2

Research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Major Diseases”in Revocable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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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韵 张融[2] LI Yun;ZHANG Rong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州511495 [2]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出  处:《学理论》2022年第12期85-89,共5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隐瞒重大疾病视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却未明确界定“重大疾病”,因而在重大疾病的认定上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学说中最符合当前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实践要求的是真实意愿说,即应该尊重个人在重大疾病认定上的真实意愿。由于影响个人意愿的疾病概念过于模糊,因此还应当加上客观标准对个人意愿加以明确。据此,重大疾病应为不患病的一方知晓另一方患病的事实后会影响其结婚意愿的,且会对不患病一方或者其后代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得婚姻家庭的正常功能无法得以实现的疾病。

关 键 词:重大疾病 可撤销婚姻 结婚意愿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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