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婵娟
机构地区:[1]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出 处:《产业与科技论坛》2022年第22期31-32,共2页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摘 要: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它不仅仅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和缩影,同时也是人类在“实现自我”时的需要。监狱服刑罪犯部分权利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监狱治理体制越来越法制化、文明化,以及逐渐重视社会影响和人权观念,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更是意味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在这样的情势下,对于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也引起了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对于服刑罪犯的改造,不能仅仅只局限于自我的悔过、国家强制力对其的惩处制裁、其给予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关键在于能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并且使他们能以一个理性的守法人身份和角色很好地重归社会,既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婚姻家庭问题对于监狱服刑罪犯改造有着重要的影响,不仅影响罪犯服刑时的心理状况,也影响到罪犯改造后的社会回归问题。因此,作为其民事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权,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本文通过对罪犯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阐述,以期在罪犯婚姻家庭权与监狱管理这两者中寻求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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