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GP”模式下基金合伙协议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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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狄朝平 陈鑫 

机构地区:[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上海)事务所

出  处:《商界(评论)》2022年第7期22-27,共6页Review

摘  要:产业基金作为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市场机构LP的代表,是各家管理人持续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为大家分享,双GP模式下基金的合伙协议条款设计。双GP模式下的基金架构什么是双CP模式?在典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即“GP”)并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但当前,双GP模式在基金实务中已屡见不鲜,双GP模式能够有效地发挥各方的潜在资源,照顾各方的利益诉求,平衡基金的权力架构,成为新团队在组建基金过程中重要的优选模式。

关 键 词:条款设计 基金管理人 产业基金 普通合伙人 优选模式 有限合伙制 股权投资 合伙协议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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