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提供信息确实存在的证据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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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新峰 世忠(图)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2]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7期52-54,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被申请公开信息客观存在是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前提。对于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公开其履行该职责的政府信息,而行政机关主张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政府信息确实存在的证据或者线索。案情闫某某向郑州市某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该政府于次日收到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闫某某无此项信息,并向闫某某邮寄送达。闫某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

关 键 词: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义务 监督检查制度 邮寄送达 申请公开 内容违法 基本农田保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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