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定残两年后死亡,相关费用是否应予赔偿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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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文莉 尹丽苑 

机构地区:[1]安阳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8期43-45,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而进行的手术或服用疗效不明的贵重药品等治疗,应当认定为过度治疗。过度治疗产生的不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不应承担。受害人定残多年后死亡,在无法确定死亡原因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不再承担丧葬费。综合考虑法理、人情、诉讼成本与时间等因素,受害人死亡后,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

关 键 词:诉讼成本 贵重药品 提供劳务者 相关费用 过度治疗 不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护理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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