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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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晓雯 万宝方 

机构地区:[1]平顶山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8期46-47,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案情王某,男,1965年9月生,生前系汝州市某村村民。2018年12月到A公司所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上班,A公司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转包给黄某的班组杨某,杨某雇佣王某在该项目工作,工种为杂工,公司制定有管理制度,王某上班时间是上午6点至11点,下午13点至18点,食宿在该项目部。

关 键 词:用工主体 承包单位 矿山企业 发包方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 管理制度 经营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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