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探疑  

Exploration of Diffculties in Calculation of Prison Term with Additional Sentence of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from Date of Pa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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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金阳 Zhu Jinya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34期102-10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会导致主刑没有执行完毕而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完毕,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获得政治权利的情形,并且与同一款内“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规定相冲突。如若按照释放看待被假释犯罪人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问题,在假释被撤销时,会面临两难的窘境。通过对法条逻辑体系的分析及各种处理思路的阐释比较,本文提出修正建议,将刑法第五十八条修改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以消除法条规定的前后冲突,实现法的规范目的。

关 键 词: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分子 假释考验期 法条规定 规范目的 附加刑 刑期 处理思路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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