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允许入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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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建刚 

机构地区:[1]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出  处:《湖南农业》2023年第1期48-49,共2页

摘  要:【案例】A村的原砖窑厂因经营不善导致所在土地长期闲置,加之该土地失去了耕种基础,无法复耕,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后A村村委会为了合理利用该土地,增加村集体收入,接管破产的砖窑厂,并出租给B工业电炉有限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和《建设用地使用变更补充协议》,后来由于发生合同纠纷,B工业电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提起上诉,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可以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其主张的理由为以下几点:①2015年国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的试点;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指的是“农用地”;③合同的签订经过A村村委会同意,取得土地使用权程序合法;④双方签订的有偿合同明确规定了转让时间且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

关 键 词:有偿合同 合同纠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合同有效 取得土地使用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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