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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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一帆 

机构地区:[1]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

出  处:《治黄科技信息》2022年第6期32-32,共1页

摘  要:美国现行的水权体系包括河岸权、优先占有权、混合水权、公共水权四大类型,除了公共水权不可交易外,其他三类水权均可转让交易。河岸权,也叫水岸权,源于殖民时期的《河岸法》,主要实行于阿肯萨斯、特拉华、佛罗里达州等水资源较为丰富的东部地区,与土地财产权的确立密切相关。优先占有权,源于19世纪美国西部地区淘金热潮中矿产分配上的“谁发现谁拥有”思想,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对水权进行分配,主要用于科罗拉多、犹他州等干旱缺水且大量土地不毗邻河川的西部地区。混合水权,即河岸权与优先占有权的混合使用,通常河岸权优先于优先占有权。公共水权,主要指用于公共信托原则对公共事业、军事、生态环境保护等用水所分配的水权。

关 键 词:占有权 生态环境保护 殖民时期 公共事业 混合水 土地财产权 水权 犹他州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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