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的新闻侵权豁免规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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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惠彬[1,2] 侯仰瑶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法治论坛》2022年第2期203-218,共16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从WTO到CPTPP: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研究”(22SKGH007);2021年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AI换脸技术背景下短视频版权秩序的挑战与应对研究”(项目批准号2021XZXS-154)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贯彻了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为缓和新闻报道与人格权的冲突,《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9条、第1020条、第1025条、第1036条对新闻报道行为的豁免规则作了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在适用中,新闻媒体在使用人格利益时,应当满足为公共利益、使用方式合理的条件,并且须在特定的人格利益范围内使用。对于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使用,新闻媒体在开展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活动时则要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以满足《民法典》中特别规定的要求。

关 键 词:民法典 人格权 新闻报道 言论自由 新闻侵权豁免规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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