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器械公司诉某网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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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瑾 宁沁宜 

机构地区:[1]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出  处:《法治论坛》2022年第2期253-260,共8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裁判要旨】《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不能解释为一种可以被独立诉请的强制性义务,在网络侵权制度体系解释的视角下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提示性、注意性规定。平台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未及时转送通知,亦未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通知 转送 必要措施 强制性 注意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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