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制造虚假流量功能软件的合同是否有效?——原告徐某诉被告广州天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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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翀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出  处:《法治论坛》2022年第2期271-274,共4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裁判要旨】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其赖以存在的基石是真实活跃的用户和信息,双方进行自动评论、点赞功能软件的买卖进而从事流量造假等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及正当的竞争秩序,合同应属无效。

关 键 词:流量造假 公序良俗 合同无效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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