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行为的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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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群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2年第2期289-294,共6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设第253条之一,专门对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开创了刑法对有关个人信息犯罪予以规制的先河。1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完善,将之前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关 键 词: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七)》 客观行为 犯罪行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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