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则检视与制度完善  

Review and Improvements of Rules for Confirming Women’s Membership i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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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新承 Xu Xincheng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2年第4期91-99,共9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20年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ZDA046)。

摘  要:我国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主要包括单一的户籍标准、事实标准、“户籍+”的复合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以妇女权益保障为视角进行检视,前述标准均无法为农村妇女提供稳定的权益保障,其成因主要在于上位法制度供给的不足、“从夫居”传统生活模式对成员资格认定规则实施效果的阻碍以及法定救济途径的缺位。随着《民法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权利加以明确,有必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建构成员资格认定规则,通过构建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引入平等身份条款、完善预防救济途径将“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和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制度和理念彰显于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实质平等 妇女权益 

分 类 号:D92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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