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及从宽处罚——基于141份行贿案刑事判决书的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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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早兴[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141-152,共12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新形势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问题研究”(ZGFYZDKT202104-01)。

摘  要: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从刑事判决书统计分析看,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刑法》第390条第2款中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及如何对行贿人从宽处罚存在诸多分歧。正确认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要注意把握行贿人主动交待的时间、主动性及交待的内容;要正确处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与自首的关系;对“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人处罚从宽时要避免与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重复评价,并明确具体如何从宽处罚。

关 键 词:行贿罪 被追诉前 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构成条件 从宽处罚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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