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直接作为政采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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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华 

机构地区:[1]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招标》2023年第1期13-14,共2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笔者注意到,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都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作为资格条件,直接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对此,政府采购领域已经习以为常,很少有人认为这种规定有问题。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关 键 词:资格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 采购文件 信用记录 政府采购领域 供应商 失信行为 无效投标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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