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制度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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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宏宇 

机构地区:[1]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出  处:《农村经济与科技》2022年第21期35-39,共5页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  金:内蒙古大学2022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内蒙古落实三轮土地承包延长30年政策的法律保障研究——以五原县的先行试点为例”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标号11200-121024)。

摘  要:土地经营权的民法典落实事关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成败。对于土地经营权性质的讨论,理论界目前主要存在“债权说”“物权说”和“物债二元说”,其中“债权说”和“物债二元说”均不适合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性质的法理基础。土地经营权可以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有着独特的权能内涵和清晰的权利定位,具有物权性倾向。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认定用益物权,在理论和实践效果上具有优势,而且不会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不会导致土地所有权以及承包经营权虚化。现行法中土地经营权的规范设计存在瑕疵,应当构建科学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构造。

关 键 词: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 三权分置 用益物权 

分 类 号:D91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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