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江林
机构地区:[1]中共成都市委党校
出 处:《人大研究》2022年第11期11-20,共10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2022年3月11日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新增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地方组织法》对区域协同立法的适时追认和制度确认,消解了长期以来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饱受的合法性质疑[1],为今后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奠定了规范准据,因而被认为是此次《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亮点之一[2]。有鉴于此,准确阐释区域协同立法条款的规范内涵则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文以《地方组织法》区域协同立法条款所确立的制度事实为规范分析对象,探究区域协同立法的目的定位、规范载体和法律属性,揭示其规范性疏漏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完善之策。
关 键 词:协同立法 区域协同 设区的市 规范完善 区域协调发展 目的定位 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实践
分 类 号:D9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链接到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联盟下载...
云南高校图书馆联盟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您的IP:3.144.1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