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執法”中央二千石官泛稱性質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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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俊峰 

机构地区:[1]德國海德堡大學漢學系

出  处:《简帛研究》2021年第2期67-83,共17页

基  金:德意志研究協會(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附屬海德堡大學933號特别研究中心(Sonderforschungsbereich)“Materiale Textkulturen”的資助。

摘  要:秦律令條文所見的“執法”是泛稱,并非指涉單一官署或官吏,而是涵蓋丞相、御史大夫之下,秦中央政府管理内史地區相關事務的二千石官員,其中尤與廷尉和内史的職掌相關。雖然相關秦律令條文只規管執法與“中縣道”之間的行政程序,但郡與所轄縣應以準用的方式比照執行相同程序。秦律令將主體爲中央二千石官的“執法”區分於郡長吏,隱有强調前者特殊性的目的,這可能與戰國末以來秦國領域“中央—地方”差序格局的形成有關。設於郡轄區的執法制度上應屬中央相關二千石官在地方的外派機構,其隨事而置,暫無充分證據説明它們是常設的地方行政單位。

关 键 词:秦代 秦律令 執法 廷尉 内史 

分 类 号:K877.5[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K23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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