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屠宰企业有关委托行为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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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峰 张江波 

机构地区:[1]台前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台前457607 [2]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

出  处:《河南畜牧兽医》2022年第23期40-41,共2页Henan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摘  要:为更好地规范指导企业委托行为,本文梳理分析了当前屠宰企业存在的代宰、无害化处理、实验室检验等几种委托情形,剖析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依法依规委托、明确双方责任、加强监管等对策建议。1屠宰中的几种委托情形1.1屠宰行为的委托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由于国家对生猪实行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只能在定点屠宰企业宰杀,不能私自屠宰,农村自宰自食的除外。因此,生猪货主将生猪委托屠宰企业进行宰杀的行为,就属于代宰,就是委托行为的一种。除了个人与屠宰企业的委托,屠宰企业与屠宰企业之间也可以进行委托,从法理上来讲,是可行的。

关 键 词:实验室检验 定点屠宰 自宰自食 集中检疫 无害化处理 对策建议 思考及建议 加强监管 

分 类 号:S851.3[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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