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2]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22年第22期61-64,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严重核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长期而深远,所造成的损失可能高达成百上千亿美元,核设施运营单位往往无法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责任。为了平衡核能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世界上大多数有核国家在法律层面对核损害赔偿采取有限责任原则,考虑本国具体情况并参照国际公约确定赔偿责任制度与赔偿限额。本文对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法律关于核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现状,提出我国核损害赔偿限额制度存在配套制度建设滞后、核电营运者赔偿限额相对较低、核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问题,提出建立核损害双梯度归责模式区分赔偿限额、建立核设施营运者赔偿限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制定专门性法规统筹核损害赔偿的多元化需求的建议。
分 类 号:D922.67[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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