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中利害关系人救济途径的变化  

Changes in Remedies for Interested Parties in Enforcement by Nota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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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彤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2年第12期50-51,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以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仅能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恢复公证债权文书诉权规定了更细化、明确的程序。同以往规定相比,《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强制执行公证中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当前,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和物权善意取得原则的确立使得无权处分所对应的真正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凸显。

关 键 词:利害关系人 公证债权文书 救济途径 《规定》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 无权处分 债权行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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