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Practical Works of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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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加晓梅 Jia Xiaomei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艺术科技》2022年第23期238-240,共3页A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实用艺术品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实用性、艺术性、可分离性、独创性等特征。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受保护的客体,也未明确将其排除在外。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裁判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的客体,且仅保护其艺术性,实用性应当属于公共领域,由人们自由使用。司法裁判以艺术统一标准来认定实用艺术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更具有合理性,以此才能激励企业创新,促进实用艺术品相关产业迅速发展。文章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加以研究,以供参考。

关 键 词:实用艺术品 实用性 艺术性 著作权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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