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应追加的被执行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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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晓娇 

机构地区:[1]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35期15-1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执行异议案件中应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应以追加受让股东为原则,但转让股东属于恶意转让的,亦应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恶意转让的判断应综合股权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受让人是否有出资能力等予以认定,不能仅以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即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 键 词:受让人 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出资期限 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 股东出资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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