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15日期间届满的后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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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富博[1] 易清清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35期50-5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的15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早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但并非起诉期限、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该15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关 键 词:债权人会议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 财产分配 除斥期间 起诉期限 表决权 提起诉讼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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