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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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蔚[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35期84-8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保障被征收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2019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此亦作了相应规定。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原应履行的行政补偿责任转化为行政赔偿责任后,该原则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应继续予以适用。通过公平、合理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赔偿价格,切实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权益,系在涉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件中贯彻该原则的重中之重。

关 键 词:违法行政行为 土地管理法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责任 集体土地征收 赔偿案件 居住权益 补偿责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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