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谦 Li Qian
机构地区:[1]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 [2]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泰安271000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23年第2期105-115,共11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编号:20ZDA046);泰安市202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数据在泰安市乡村治理应用中的法律规制研究”(编号:2022SKX062)。
摘 要:反思现有观点可知,两权分置下宅基地收益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收益权却无权取得收益,原因在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控;农民集体既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亦不具有农村土地用途管制权,不能因此参与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地方政府不是宅基地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地租理论参与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分别基于土地发展权理论、地租理论与管理权理论,享有取得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正当基础。构建中国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应当从私法与公法之不同视角出发。私法视角下,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宅基地增值收益;公法视角下,地方政府基于征税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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