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网状责任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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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旭明 李根 

机构地区:[1]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

出  处:《世界海运》2023年第1期34-39,共6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在跨境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合同当事方、多式联运业务的全程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对于货损发生在国外某一运输区段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应依照准据法分割适用理论,适用货损发生地所在国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或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需要依职权查明和适用外国法的,法院应当遵循合法高效便捷原则,主动予以查明,不能简单以未能查明为由适用中国法。建议多式联运业务相关方充分了解可能涉及的中外法律或国际公约,尽力规避多式联运法律风险。

关 键 词:多式联运 网状责任制 责任限额 外国法查明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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