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春与某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助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区分互保金与转产补助,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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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寒霜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3年第1期45-49,共5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提要]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与渔船价值无关,故补助金并非是对互保事故引起的渔船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渔业互保协会无权以渔船所有人已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为由拒绝支付互保金。

关 键 词:除外责任 海洋捕捞业 互助保险 渔业互保协会 补助金 渔船 渔民 合法权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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