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视域下的乡村治理单元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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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慧兰 刘瑞鹏 

机构地区:[1]内蒙古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呼和浩特010050 [2]内蒙古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呼和浩特010050

出  处:《农业经济》2022年第12期49-51,共3页

基  金: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基地专项课题“内蒙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经验研究”(编号:2019ZJD037)。

摘  要: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逻辑起点是界定乡村治理单元。作为治理实践的第一站,乡村治理单元的界定离不开与乡村产权单元的区分与联系。界定乡村治理单元既要兼顾产权单元可能分散的客观现实,又要考量产权单元集中带来的规模效应。在公共产权视域下界定乡村治理单元,必须遵循行政主导、成员参与、程序法定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遵照行政组织动员、各方协同参与、界定成果上图和动态评估管理的体系化过程。

关 键 词:乡村治理 单元界定 各方协同 产权单元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2.32[政治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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