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以欧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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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禹凤 肖灵敏[2] 

机构地区:[1]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2]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2期10-12,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评析》(湘教通[2020]191号:4515);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论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模式》(19C1279)的阶段性成果;湖南文理学院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应对》(20BSQD20)的阶段性成果;湖南省一流法学本科专业建设成果;湖南文理学院法律实践与服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建设成果。

摘  要:当今世界对ISDS机制改革主要提倡了三种模式,其中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将传统的一裁终局的局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并构建了一套较之前全新的投资法庭制度。其设置的法官任用制度以及上诉机制大大增加了裁决的公正性,提高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但此种上诉法庭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对二审仍允许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上诉程序较为复杂影响案件裁决、法官选任制度不健全。例如,欧盟与加拿大、越南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设立的投资法庭制度反映出欧盟提出的ISDS机制系统式改革模式的优劣,这也为我国应对ISDS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关 键 词:ISDS机制 改革模式 系统式改革 投资法庭制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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