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破产案件中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债权申报材料的性质认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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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玉君 曾若愚 

机构地区:[1]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阳550081 [2]贵州正奥税务师事务所,贵州贵阳550001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2期70-7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破产案件中对税款债权的确认和清偿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但目前在实务中,除少数管理人会选择聘请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来对税款债权进行确认并处理破产中各种涉税事项外,绝大多数的管理人并不会对税务机关提交的税款债权申报数据进行质疑,且在审查确认税款债权时存在过于依赖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的情形。究其原因,大体是源于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属性,致使管理人认定其出具的债权申报资料天生具备行政强制力,直接采信该数据并不存在履职风险。但若仔细研究税务机关目前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则可发现目前尚无对税款债权申报文书的格式以及其行政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的规定,管理人若未经审慎审查便径直认定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款债权的种类和金额,恐存在履职风险。笔者在此文中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税款债权 税收执法文书 管理人履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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