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规则》理解和把握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单位的关系 积极主动发挥职能 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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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静 

机构地区:[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3年第3期42-42,共1页

摘  要: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能时,性质是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依法对国家监委负责、接受领导、报告工作;履行纪律检查职能时,性质为企业内设纪检机构,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企业党组(党委)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既为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也为深化实践预留了空间。

关 键 词:纪检监察机构 派驻机构 纪律检查 发挥职能 《规则》 监察职能 纪检监察机关 双重领导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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