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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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东润 王健 侯玉姝 盛江[4,5] 付卫东[4,6]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3]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4]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5]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6]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出  处:《人民法治》2022年第22期43-47,共5页

摘  要:近年来,随着刑罚轻缓化和社会化的发展,特别是检察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财产刑越来越多地被人民法院适用,其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凸显。财产刑执行是为实现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目的,对犯罪分子在财产方面给予的惩罚。其作为一种刑罚,实现惩治、预防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财产刑执行到位,就是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惩罚到位。

关 键 词:犯罪分子 财产刑执行 检察监督 刑罚轻缓化 刑罚体系 预防犯罪 检察机关 司法公信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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