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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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税务总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23年第3期I0001-I0001,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 键 词:征收率 增值税 预征率 应税销售收入 税务总局 日至 政策公告 减免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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