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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海仁[1] HE Hairen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123-134,共12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汉承秦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古代学者创造的制度性概念。汉承秦制能指的是秦法制、秦政体和秦国体,其所指是作为国家制度的历史合法性。汉承秦制历史实践以“承秦”方式出现,其“表达”则以“反秦”的面貌存立,产生了秦法悖论现象。通过对“承”“造”“捃摭”“新语”“法经”等词语做出法语义学解读,揭示汉承秦制的复合法渊属性。以法为经是春秋战国时期变法者提升法律地位的立法活动,经历了铸刑鼎、尊法为经和改法为律等三种形态。秦制止于秦法,秦法之上无法。汉朝并非原原本本承袭秦制,而是通过“造《新语》”“高《春秋》”等立法活动,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增添秦制应有而未有的儒家教义。引经入法赋予儒家经义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原则的功能,使儒家经义不再是法外之法,确立了中国古代法治体系内部法上之法的地位。汉家制度改变了以法为经的纯任法实践,完成了儒法共治的国家综合治理方案,确立了中国自有制度多源一体的制度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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