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观念  被引量:3

Early Chinese Communists’ Concept of Rule i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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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俊[1] ZHU Jun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143-153,共11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法治道路百年探索的基本经验研究”(21XDJ003)。

摘  要: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开创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这些早期共产党人在批判人治、武人政治、帝国主义法治并认同法治有助于保障权利的过程中逐步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理论,郑重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主张。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观念源自于对英国议会式法治的批判,他们认为法治与德治、人治、专制截然不同,就是宪法的统治;法律约束人类行为,以平等为基本精神,政治人物应当模范遵守法律,且不能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引下,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主张通过发动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建立民主共和国或立宪国,法治是民主共和国或立宪国的一大标志。他们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问题,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中国化的基本立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中国化的基本方法。这一理论开创,对于当前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人 法治观念 革命 马克思主义 民主共和国 立宪国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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