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法的希尔伯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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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名怡[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2期125-126,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长期以来,相对于民法其他细分领域,不当得利立法简陋,案件数量庞大但裁判尺度不一,理论研究薄弱。《民法典》首次系统规定不当得利法,在重申第12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同时,新增三项不予返还之例外,并对得利人善意、恶意不同情形下返还范围区别对待,还对第三人直索责任予以补全。不当得利法基本骨架由此成型。对它们的解释无疑是不当得利法的基本问题。

关 键 词:不当得利 《民法典》 直索责任 返还范围 裁判尺度 基本骨架 细分领域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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