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代孕的刑事规制路向审思与选择  被引量:2

On the Direction of Criminal Regulation Contemplation and Choice of Illegal Surrog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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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红[1] 赵浩 Cheng Ho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23年第2期57-66,共10页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积极刑法观视域下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与刑事规制”(202250706)。

摘  要:目前,我国对代孕持绝对禁止的立场。体系性法律规范和常态化有效监管的欠缺,导致非法代孕活动矛盾迭起、乱象丛生。积极刑法观强调刑事法以前瞻性和预防性为遵循,代孕技术的革新不仅引发了深刻的伦理挑战和广泛的社会风险,而且非法代孕实质上严重扰乱医疗卫生秩序,侵害、威胁公民人身权和人格权,法益侵害性已然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亟需刑事手段进行主动、事前的干预和规制。域外各国对代孕的治理模式大致分为全面禁止型、兜底惩戒型、规范疏导型三种立法例,在借鉴他国治理经验、探究我国规制模式的同时,有必要依据刑事管辖原则明确我国《刑法》对不同国别公民的境外代孕活动的管辖范围。利用关联罪名和通过扩张解释他罪来打击非法代孕的方案具有显著缺陷。以法益保护为指导,以不法和责任为中心,增设非法组织、操作代孕罪,惩处非法代孕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技术两种行为类型,是制裁和预防非法代孕的理想径路。

关 键 词:非法代孕 积极刑法观 批判立法的法益 非法组织、操作代孕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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