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23年第2期95-101,共7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时代商业伦理的刑法保护研究”(17BFX178)。
摘 要: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难以单纯用一个要素,如财产权、人身权、社会秩序等充分概括,因而是多元的。通过对本罪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的考察,以及对本罪的刑法体系定位和立法目的分析,综合法益说应当得到认可。在此基础上,催收非法债务罪法益总体可被分为权利法益和秩序法益两部分。本罪权利法益侧重于对人身权的维护,而非债务人财产权。权利法益除了自身价值,还具有表征秩序法益的功能。本罪秩序法益包括了特定范围的社会公共秩序与借贷金融秩序。其中,前者主要是从本罪行为方式、刑法体系定位考量的推论;后者是从本罪犯罪对象设定的推导,以及刑事立法目的分析的结果。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益 综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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