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法益探析  被引量:4

Legal Interest Analysis on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s in the“11th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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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安异[1] 高任飞 Wang Anyi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23年第2期95-101,共7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时代商业伦理的刑法保护研究”(17BFX178)。

摘  要: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难以单纯用一个要素,如财产权、人身权、社会秩序等充分概括,因而是多元的。通过对本罪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的考察,以及对本罪的刑法体系定位和立法目的分析,综合法益说应当得到认可。在此基础上,催收非法债务罪法益总体可被分为权利法益和秩序法益两部分。本罪权利法益侧重于对人身权的维护,而非债务人财产权。权利法益除了自身价值,还具有表征秩序法益的功能。本罪秩序法益包括了特定范围的社会公共秩序与借贷金融秩序。其中,前者主要是从本罪行为方式、刑法体系定位考量的推论;后者是从本罪犯罪对象设定的推导,以及刑事立法目的分析的结果。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益 综合说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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