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公民人脸信息的案件办理思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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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斌 陈磊凤 

机构地区:[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0149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4期11-14,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行为人利用黑客软件窃取使用者“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人脸信息”具有极高的可识别性并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特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不特定公众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要落实检察一体化工作理念,发挥检察合力,要注重检察办案与法治宣传相结合,提高社会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关 键 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人脸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 公益诉讼 信息数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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